这段内容讲述了劳动者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之,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所说情形如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辞退,在辞退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随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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