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要提供什么证据
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工资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
1.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是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有可能会影响公证的其他关系;
4.私下会见了或者收了当事人的好处。
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仲裁员解聘。
三、劳动仲裁可否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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