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制度简介仲裁通常是一种工业民间活动。它是一种私人行为,即私人判断行为,而不是国家判断行为。它是一种与和解、调解和诉讼一起解决民事(商业)纠纷的方式。但是,仲裁受国家依法监督。国家可以根据审判地法律规定的范围,通过法院干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制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在当事人非自愿执行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干预。因此,仲裁是司法性的,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制度是指民事(商业)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选定的第三方,根据一定的程序规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有履行裁决的义务。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国家仲裁制度,采用了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惯例,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国际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制度研究
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仲裁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首选和有效的方式。英国、美国等国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行业仲裁制度,尤其是大型商品贸易协会内部的仲裁(以下简称“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在行业自治背景下形成的解决行业内纠纷的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制度,由于行业自治的特点和优势,具有突出的仲裁程序特点,充分体现了仲裁解决纠纷的快速性和专业性的优势
从广义上讲,任何类型的行业组织或协会为其成员解决成员之间的纠纷提供的仲裁服务都可以纳入行业仲裁的范围。但是,本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从事商品贸易的行业协会的仲裁,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贸易组织提供的仲裁服务。例如,建筑仲裁、金融仲裁、证券仲裁和体育仲裁等普通行业仲裁不在本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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