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制度的集中体现。最近,该委员会修订了《示范法》的部分条文,使之更加适应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国际社会协调发展是必然的趋势。单个国家再强大也要考虑整个国际社会的实践,何况仲裁是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它的未来。因此,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特别是涉外仲裁的发展应与国际仲裁制度相接轨。
我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改进?其实,答案也许并不复杂。哪些改进能够增强对外国公司特别是跨国大公司到中国来进行仲裁的吸引力,那就是我们的改进方向。简单列举几项。
首先,相关的法律应当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吸引力。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条件的规定在国际上是罕见的苛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连同现行法律中的其他问题,使得修改《仲裁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其次,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作为当事人为自己组织的裁判庭,需要法院的支持与监督。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仲裁法》未能详细规定的问题加以解释,它是我国法院多年来支持仲裁发展的集中体现。但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问题上,比如在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问题上,仍然有可以研究改进之处。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实践,在外国公司看来是否合理并具有足够的吸引力?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仲裁是一种民间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仲裁程序不应有类似诉讼程序一样的严格要求。《仲裁法》在这方面带有浓重的诉讼程序色彩,而与国际上灵活的仲裁程序差距较大。
第四,公正而迅速的裁决是仲裁制度成功的关键。应当从制度上减少外国公司对仲裁员能否独立行使裁判权而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担忧。此外,需要培养和聘任高素质的仲裁员。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不仅应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的经贸知识,还应当对国际上的仲裁程序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有所了解,能够在中国的仲裁中熟练运用国际律师熟悉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并保证当事人程序权利,用英语或其他语言完成整个仲裁。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中国的涉外仲裁发展是大有希望的。衷心祝愿中国的仲裁事业飞速与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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