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引言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方法。20世纪20年代,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缓解各国仲裁立法的冲突,国际社会开始统一国际仲裁立法。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仲裁在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协调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是在借鉴国内仲裁制度和国外仲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涉外仲裁由中国最大的民间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和195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运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中国涉外商事仲裁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仲裁法》共八章八十条,全文约一万字,明确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监督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当事人仲裁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础。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a)双方自愿协商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以及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将争议提交仲裁;b)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组成应由双方直接或间接选择;c)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自行解决和调解;d)双方可同意不在裁决书中具体说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此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也体现在《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中。
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法》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此外,《仲裁法》关于证据的提供和收集、特殊问题的认定、证据的质证、证据保全的规定,当事人的辩论和最后意见陈述是上述原则的具体体现
3.独立仲裁原则
3.《仲裁法》第8条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4.一个终局裁决的原则。“一个仲裁是终局的”原则是仲裁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也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共同规定,《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个终局裁决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仲裁法》第57条和第62条进一步明确,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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