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对整个案件的具体问题作出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一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律规定复议是最终决定,一旦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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