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催告书的期限是10天。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进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的约束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拘束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的约束效力。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无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是其上级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在该处罚决定未被合法变更或撤销之前,都要受其拘束。例如,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了某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实施这一处罚的工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以营业者来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
二是对被处罚的当事人的拘束力。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行为,所以这一行为所指向的当事人必须服从,必须完全实际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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