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的事实意义
时间:2023-08-08 11:52:33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允许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具体活动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卫生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分家”

核心提示

导言:10月8日起,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改由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许可发证;银川

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关科室仅负责现场勘验和日常监督管理,不再承担许可发证的职能。

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使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操作更加透明,银川市卫生局决定调整、改革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能权限和工作流程,实行卫生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分离,实现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改革工作先从《卫生许可证》换证业务开始试点,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实行卫生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分离后,卫生行政许将全部依托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来受理、办理,授权首席代表履行许可审查权、决定权,市卫生监督所及医政、基妇等科室履行日常监督管理权,大厅许可为前台服务,有关单位和科室提供后台支持与保障。

7月9日起,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后,由大厅现场审查,如无不良记录,由首席代表行使现场决定权,当场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服务对象不需要再重新提出申请。市卫生监督所对即将到期需换证的服务对象进行提前监管,并按相关要求向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进行信息反溃

10月8日起,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由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受理后派发任务通知单,交由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关科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并向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提交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最后由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发放相关的许可证书或文件。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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