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时间:2023-06-06 21:10:49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延续申请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本年度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了年审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用提供此项资料)。

3、增加许可项目或变更生产企业地址的,按新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可项目、说明原许可证号及是否保留);

2、需作延续的原卫生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原件;

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本年度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意见书;

4、申请单位关于生产地址、许可项目没有改变的承诺书

5、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清单和配方表(一个产品一张配方表,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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