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条例》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延期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延期办理,是指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的方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一)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应急突发事件的;
(三)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需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延期办理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延期办理申请应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全文5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