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这种行为的形式是行政确认,是确认某种事实。行政许可必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
(1)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法定行政主体资格的一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民间协会等向其成员颁发资格证书及许可性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不因为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即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行政相对人有了申请并不必然得到行政主体的许可,具体还要根据法律规则的规范来决定。
(3)行政许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或处以惩罚的行为,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如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律师、会计、审计、监理等活动的资格证,便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资格。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如许可证或执照的批准文件、审批表、登记等。因此,行政许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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