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吗
行政机关不可以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哪些不属于行政许可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有:
1.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2.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
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为:
1.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5.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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