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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
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能辞职是无效的。工人随时辞职是合法的,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时间一到就可以辞职。然而,劳动者应保留按规定辞职的证据。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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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而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呢?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或者协议就是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限制职工无序流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力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因劳动者离去而外流,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 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签订时,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否则此条款无效; 二、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 三、竞业限制条款中应约定用人单位因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而需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在择业受限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 四、当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再具有实用性,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自行终止。
一般不能限制劳动者辞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规定了有且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限制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竞争限制》条款的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在竞争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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