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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其他法定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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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情况目前在各地都存在,甚至一些大的国有企业也如此。企业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此来减少可能成为企业无固定期限职工的人数,降低企业负担,逃避企业社会责任。但法律规定,就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下,一是工龄连续计算,二是在涉及职工经济补偿和五金一保等问题时,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还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签订2年期限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还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企业自己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自己公司派遣劳务等等,就是防止企业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逃避社会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派遣的岗位,那你就接受。如果不是,你可以要求与企业直接签订。如果该企业不签,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该按规定继续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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