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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并重组后,采取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属于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
公司合并解除原劳动合同,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仅涉及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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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第三次签订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1.1前的签订次数是不算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的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
的合并采取解除原,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理解为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仅仅涉及到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属于新公司对于原劳动合同的承继,如果原劳动合同是在20xx年之后签订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新公司与职工之间已经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的变更,不仅涉及到主体的变更,而且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比如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理解为属于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你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做如下理解:订立次数应当从当从2008年1月1日后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算。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你在2008年1月1日后仅签订了1次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因此,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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