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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认权利归属,如果是地面公共区域划分的车位应当是业主共有、共同管理,如果是底下专用停车位,应当是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
根据《物权》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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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 2、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位。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其次,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产证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合同违约。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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