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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的归属是属于所有权者。至于谁是所有权人,那就得看购房合同的约定。有些销售方为了吸引购买者,以购房送车位的形式销售。如果没有约定,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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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位要看具体的位置.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如果开发商无权出卖时.你们业主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3.受法律保护,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将停车场作为公摊面积公摊,小区业主是有产权的;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没有将停车场作为公摊面积公摊,车库产权归开发商;如果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
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家庭有了房有了车,本应该没有什么可烦恼的了,可却还要为车位而伤脑筋。因小区内车库车位紧张,使得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究竟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哪一方,物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里所指的出售和出租是指当事人未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费用计入售房成本的,可通过出售或出租的方式让使用者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附赠是指当事人已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费用计入售房成本、免费赠与使用者使用的情形。这是因为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实际操作很难,甚至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另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当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以此,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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