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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归属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分析

2021-07-08
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家庭有了房有了车,本应该没有什么可烦恼的了,可却还要为车位而伤脑筋。因小区内车库车位紧张,使得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究竟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哪一方,物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里所指的出售和出租是指当事人未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费用计入售房成本的,可通过出售或出租的方式让使用者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附赠是指当事人已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费用计入售房成本、免费赠与使用者使用的情形。这是因为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实际操作很难,甚至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另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当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以此,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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