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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属争议 物权法出台后对小区车位的归属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车位归属争议依然不断。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出台为小区车位归属争议的...
1、小区内的道路分为两种,一种是市政道路,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在这种道路上的车位一般都是经过规划部门审核的。另一种道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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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属纠纷 小区车位归属权问题,《物权法》第 7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此条款,如无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物业公司不能再占有、使用或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因此,200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车位归属纠纷,并不难处理。但目前的难题有两点,—是《物权法》能否适用于它实施之前的车位纠纷,亦即《物权法》能否溯及既往;二是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如何来确定物业公司因看管车辆所产生的服务费。 简单说来,车位纠纷焦点聚集在两个方面,既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其中收益分配成为引发车位纠纷的导火索和纠纷争论的核心。 而产权归属直接决定了车位收益分配的问题,所以,产权归属又成为车位纠纷案件争论的“排头兵”,也是解决车位纠纷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了车位的产权归属,也就比较容易确定收益分配了。 对于车位产权归属,《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这一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的情况必须满足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共有的场地”这一条件。 停车位的两种类型 对于地上停车位,在楼盘建设开发时,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即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业主是没有所有权的。主张将建设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归全体业主的观点是站不住的,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既然说地上停车位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归全体业主所有,那是否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业主对住宅小区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地上车位只能做为占地使用。因此,不管对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都不存在产权问题。 地下停车位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下车库,另一种是利用人防设施建设的地下车库。 就纯粹的地下车库来说,车库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纳入了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则车库所属权归分摊面积的全体业主;如果车库并没有纳入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造车库的成本没有摊入房价,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享有收益权。在楼盘销售时,开发商将车库有偿配售给业主,车库的产权也就随之归购买车库的业主所有。
小区的停车位归属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首先要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属于市政所有。然后判断是否为业主共同所有,还是归属于开发商。
您是来学习的还是咨询的?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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