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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小区车位归属纠纷

2021-07-08
小区车位归属纠纷 小区车位归属权问题,《物权法》第 7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此条款,如无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物业公司不能再占有、使用或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因此,200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车位归属纠纷,并不难处理。但目前的难题有两点,—是《物权法》能否适用于它实施之前的车位纠纷,亦即《物权法》能否溯及既往;二是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如何来确定物业公司因看管车辆所产生的服务费。 简单说来,车位纠纷焦点聚集在两个方面,既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其中收益分配成为引发车位纠纷的导火索和纠纷争论的核心。 而产权归属直接决定了车位收益分配的问题,所以,产权归属又成为车位纠纷案件争论的“排头兵”,也是解决车位纠纷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了车位的产权归属,也就比较容易确定收益分配了。 对于车位产权归属,《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这一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的情况必须满足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共有的场地”这一条件。 停车位的两种类型 对于地上停车位,在楼盘建设开发时,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即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业主是没有所有权的。主张将建设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归全体业主的观点是站不住的,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既然说地上停车位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归全体业主所有,那是否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业主对住宅小区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地上车位只能做为占地使用。因此,不管对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都不存在产权问题。 地下停车位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下车库,另一种是利用人防设施建设的地下车库。 就纯粹的地下车库来说,车库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纳入了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则车库所属权归分摊面积的全体业主;如果车库并没有纳入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造车库的成本没有摊入房价,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享有收益权。在楼盘销售时,开发商将车库有偿配售给业主,车库的产权也就随之归购买车库的业主所有。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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