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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
地下停车位的地下停车位都属于开发商。地下停车位面积归所有业主所有;地下停车位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取得停车位产权的,属于国家强制性人防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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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产销售时,应当先取得销售许可证。根据相关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产不得销售。对于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车位,就要看是否有建筑规划,区划内规划为车位的,开发商有权出售,规划外的,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则无权出售。
在建工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适用该规定。 上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故贵村开发区的土地应当属于集体土地,除非履行审批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否则上述集体土地只能用于上述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用途,故贵村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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