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部门合并,如果使员工的职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可以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劳动合同的要素包含岗位和薪资,涉及变化的即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2、企业部门应经营需要可以拆并。涉及拆并的话,原则上企业可以与原在部门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以安排相应的岗位保存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方需要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综合以上情况,你目前的问题属于企业内部问题,并不涉嫌违规违法。
公司部门被合并,那么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你所在原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对你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没有影响的,也不需要重新签订,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劳动合同相关义务。 2.你所述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同等待遇,其中的同等待遇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按照规定的年工资增长比例计算所得值做比较,如果你能证明合并前实际工资待遇也可,但一定要搞清楚该实际工资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以防现用人单位以其中包含加班费、计件工资、夜班工资等作为抗辩理由。 3.你可以与单位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即停薪留职。 4.申请解除合同有一定风险。因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可以为你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2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6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