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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女职工因隐婚、怀孕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屡屡发生。现实中,女职工特别是大龄女职工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求职时如实填写婚姻现状,有可能...
需要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通常不应该解除,因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歧视劳动者是否生育。隐瞒没有告知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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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完全是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和内心的真实意思。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出于内心的真实意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诚信善意行使权利,不欺诈,诚信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人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自己的情况,是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反了诚实的信用原则。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但该自愿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本质上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使用者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企业对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基本情况拥有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若劳动者违反告知义务,或者不是如实告知而是虚假告知的,则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如果员工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企业有权利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对于张某已付出的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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