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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支付罚款的是否合法

2022-03-22
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曾经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该规定已经废止。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虽然,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始终是劳动制度的原则,一个月内,对职工罚款金额超过工资额度的50%,显然显失公平,与法律精神相悖,司法实践中不会被支持。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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