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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与卖房时有什么单据千万不能丢

2021-04-27 10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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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房产证 房产证的重要性不说大家也都知道,房产证是证明你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可以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你作为产权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而且,不管你是要去银行贷款,还是要再次出售房屋,都必须要用到房产证。 2、购房合同 有些人会觉得房产买卖的过程一旦完成,购房合同便不再具有什么作用,所以丢不丢也无关紧要。事实是,你千万不能这么想!购房合同也是很重要的单据之一,一旦发生房产纠纷,购房合同便是有利的证据。 3、契税证明 契税证明也被称为契税完税证明,一般在办理过户或者缴纳个税、增值税的时候需要用到,也是不可丢失的单据之一。 如果你不慎丢失了契税证明,就只能拿着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去税务部门开具契税缴纳证明了,因为契税完税证明是不能补办的。 4、购房发票 购房发票是被不少人忽视的票据之一,但其实它有着重大的用处,不管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是再次出售房屋,你都需要出示购房发票的原件。 最重要的是,购房发票一旦丢失是不能补办的。你能做的就是到房屋登记大厅去查查档案,但这个档案并不能打印出来。 5、物业费、供暖费发票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会以“没有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交过物业费”为由,向你索要物业费,你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的发票尽量都保留好,毕竟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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