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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哪些公房不能买卖: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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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能交易的二手房屋有:(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2)仅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共房屋;(3)认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以标准价格购买,未按成本价格补足剩余价格,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5)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7)所有权纠纷的房屋;(8)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9)依法查封、扣押或限制所有权转让的房屋;(10)房屋已出租给他人,卖方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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