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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年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年没签合理吗

2024-05-11 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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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在所签署的首年度劳动合同时限结束之后,未能与雇员就续约问题进行认真商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同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话,无疑将被定性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除非雇员本人书面同意接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负有法定责任必须同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首年度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经过与雇员充分磋商且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成功续签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自然又另当别论,其行为将被视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的来说,用人单位须依法承担与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唯有存在特殊情形需要缔结合同时才可视实际情况与雇员达成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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