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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产权是属于谁

2022-07-12 499人已浏览
  • 李先映律师

    李先映律师联合创始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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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产权属于单位。 1、职工拥有有限产权,一般在5-10年按一定比例购买后才可领取房产证,获得全部产权; 2、参加福利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职工福利费有: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是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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