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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都未过户如何处理

2024-04-23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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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一种现象,即卖房者可能会与两位不同的购买者分别签订合同,并且先于后者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成功地完成了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境之下,我们可以说,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由于成立于后的合同已经得以完全履行,那么其中所涉及到的购买者也就自然成为了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这样说来,前后两位购买者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便有所区别:后一位购买者因为其债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因此他现在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他所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对于前一位购买者来说,他们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却无法再主张购房合同的继续履行。 在另一方面,如果卖房者在将房屋出售给前一位购买者并成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一位购买者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一位购买者名下,因此卖房者不再具备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因此后一份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权处分行为最终导致了合同的无效,因此卖房者需要向后一位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两次买卖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房者所有,而两次买卖的购买者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次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它们的先后顺序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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