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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的相关情形。 在该情形下...
可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在买房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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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在买房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购房者对该房屋上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购房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审查购房者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保护。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优先于保全查封,购房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应该优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碍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购房者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对查封予以解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2、人民法院对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购房人与出卖人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绝对效力,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禁止处分和流通,双方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除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外,其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要说的是,在涉及同一标的的房屋上并存工程款优先权、所有权、抵押权、被安置权等诸方面权利的处理中,迄今为止,在审判环节中尚没有有效的衔接和协调处理的手段和程序规定,对此问题的协调解决一般也都是执行过程中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和原则妥善处理。不同的受案法院在审判、查封保全、强制执行中,对购房者所购房产采取相应措施时,应相互沟通,协调处理。案件可以移送管辖的应该及时移送;可以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的宜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需要协调处理的,应积极与受案法院协商或者上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已避免司法冲突,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看具体情况。二手房一房二卖如何处理要分三种情形: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卖房者应对前一个房屋购买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赔付房屋全款;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卖房者应对后一个房屋购买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赔付房屋全款; 3、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屋所有权仍为出卖者享有,而两个购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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