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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如何保护

2022-06-17 751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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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第六十条, 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第六十一条, 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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