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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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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2、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 (2)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侧重于从录用标准上保护妇女就业; (3)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妇女就业的保护。
目前劳动者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包括《劳动法》、《民法》等,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最好做好以下三点: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2、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要有一定的学习和了解; 3、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要及时通过公权力途径(提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来解决,切莫冲动意气用事。 由此可见,劳动者权利包括有取得劳动报酬权、自由选择职业权、休息休假权以及平等就业权利等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劳动者岗位需求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可避免。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劳动合同的变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仅仅是口头上讲一下,而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或是虽然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把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单位就借劳动者没有合同文本和没有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之机,擅自改动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直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作了手脚,侵害了其权益。这时,即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劳动合同的文本为依据进行仲裁和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却不能得到维护。《劳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针对劳动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内容,而不是法定的内容。二、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差不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作为双方各自的凭证和发生争议时维护各自权益的依据。三、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能由用人单位独家管理,而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各自保管。只有这样,那些黑心的用人单位才不容易作手脚,劳动者的权益也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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