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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如何办呢?

2024-06-03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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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庆节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随同国庆节一并放假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应付额度50%至100%的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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