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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去会得到补偿吗

2022-11-07 186人已浏览
  • 林峰律师

    林峰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仲裁、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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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搬迁须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一般对于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也不是所有公司搬迁都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会综合考虑搬迁的距离和地址。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工作地点,员工决定签署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和环境也是其考虑的一个很大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公司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注意这里强调的是重大变化)影响到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单位此时就应该遵循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如公司搬迁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作地点只是很小范围的变动,或是从交通很不便利的地方搬迁至相对很方便的地方,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则不属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很可能得不到支持。综上,员工要尽可能的收集证据证明因公司搬迁给自己生活造成的影响,以及因为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样胜诉的概率就会高很多。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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