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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能要求n1吗

2024-05-04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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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遭到解雇,属于非过失性裁员范畴,且用人单位未能预先通知员工的话,则根据相关法规应给予员工n+1补偿。其中,"n"代表了经济赔偿金,是按照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长度来计算,即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至于"+1"部分,则是指代通知金,其金额为该员工上个月的工资水平。具体而言,这一规定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之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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