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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病假的期间,被要求强制工作,是否违法

2021-11-22 2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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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休病假的期间,被要求强制工作,是违法的。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有病假条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的,劳动者是可以不来上班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上班,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的,其工资支付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若劳动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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