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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十年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别限定和待遇吗

2024-06-13 2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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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什么是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背法律限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能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区分,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区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二、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限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限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无效。两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职责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生死病老都与公司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限定的。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限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两方必须符合法律限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限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限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背法律的强制性限定,则该条款无效。流程必须合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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