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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2024-04-22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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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大公司采取降薪手段,来替代实质性的裁员行为,此举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倘若确实出现了上述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其第三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方可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而在第四十一条中,对于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条件也做了详细规定,即当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天通知工会或全体员工的前提下,将裁员人数控制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下,裁员方案经过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后,即可实施裁员行动: (1)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且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的; (4)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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