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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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调动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看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公司将劳动者调离做其他工作岗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则会以原先的实际工作地点、待遇作为认定依据,单位如果擅自变更的没有劳动者同意,届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伸裁,要求单位按实际的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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