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建议分成在职与离职后两个不同层面来支付,在职时为##无,离职后为##元,在离职证明中也要写明某人在我公司工作多久,脱密期为多久,禁止在脱密期内从事###行业。另劳动合同和禁止协议中要写明违法禁业协议时员工要支付多少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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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 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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