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能证明是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否则很难取信于人。当然,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同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存续并非完全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相应的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实际用工之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并不影响什么,即使签署日期稍稍晚些,也不会影响实际双方劳动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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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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