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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补偿

2022-01-08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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