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不仅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还应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业绩不佳并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连续数月业绩不佳,同时也达不到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是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依然是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该工作能否解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