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员工不胜任某岗位,应先培训或调岗,如果仍然无法胜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不能胜任岗位的认定,应有企业考核、岗位要求,业绩不达标所依据的达标标准是否正常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如果确实业绩不达标,无法胜任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您同意解除合同,建议您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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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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