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第四十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n所以单位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员工自愿辞职,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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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则属于未如实全面履行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对调岗调薪提前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劳动合同对岗位和薪水的约定。若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提供原劳动岗位的工作条件,强行要求劳动者调换到其他工作岗位,或强行降低劳动者的薪酬待遇的,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则属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是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条款。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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