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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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