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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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