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某个门店。店长只是用人单位某个门店的负责人,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但可以向上级反映,经具有人事处分权的领导或者会议研究批准,由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经用人单位批准辞退的,可以委托店长通知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无论是店长还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当继续出勤,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防止用人单位否认口头辞退存在,反诬劳动者旷工,把违法辞退变成合法,把应当获得补偿变成无补偿。用人单位不出具证明的,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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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的不用管,口头辞退无效,辞退必须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劳动者因为单位的口头辞退自己就离职的,最后很可能被认定为主动离职从导致没有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六)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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