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为员工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员工追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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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职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也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其具体赔偿金额还是要以实际造成的过错来进行确定的。
员工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员工的失误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至于赔偿的方式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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