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但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另我国现行的社保缴纳体系、住房公积金缴纳体系均于其居民身份唯一对应,即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和公积金卡号,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出现双重劳动关系时对后一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可见,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均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 综上,双重劳动关系是不认可的,最后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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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除了和本单位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经用人单位提出,不给予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严格遵守各单位已建立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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