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出租权的含义
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著...查看原文
2出租权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电视剧作品以及其他方面的作品。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权利主体(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2)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查看原文
3著作权出租权的主体是什么
1、著作权出租权的主体是什么出租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作品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主体,即真正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原主体和继承主体;另一种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通信作品的相邻权利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发行权和出租权所谓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租赁作为一种发行方式。虽然表面上看,分配权和租赁权并不冲突,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很难解释:“权利穷竭”即“分配权一次穷竭”(2)所有权和租赁权当所有权和租赁权都属于著作权人或相邻权利人时,两者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当两者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矛盾就不可避免了。著作权人出售自己的作品或者复制品,为自己的利益不愿出租自己的作品或者复制品的;事实上,如果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租赁权,等于允许著作权人租赁;从买家自身的角度来看,买家自然愿意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租用作品或其复制品是买家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根据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拥...查看原文
4出租权的侵权救济
关于出租权专题而在第47条所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8种侵权行为中,并没有将侵害出租权列为其中。根据这两条规定,侵害出租权无论情节如何恶劣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中国《台湾著作权法》第92条规定: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知,中国台湾对侵害著作出租权行为的处罚相当严厉。此外,美国、德国等国家也对侵害著作出租权行为规定了民事、刑事制裁。相比之下,中国对侵害出租权行为的制裁较轻,难以遏制日益泛滥的非法出租行为,使得某些非法出租者恣意侵害著作权人之出租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出租者承担侵权责任是否以营利目的为要件,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为本次修改著作权法之不足。TRIPS协议所限制的出租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对有关作品的商业性出租,如出租人并非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则不能认定侵害了出租权。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特别强调了商业性出租这一侵权要件。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b)也规定,对于非营利之图书馆以及教育机构...查看原文
5表演者权是否含出租权
一、表演者权是否含出租权在我国,表演者权不包括出租权。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单位,即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例第33条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者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二、表演者权包括哪些(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表演者权...查看原文
6著作出租权的租金支付
有关出租权专题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人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征收租金。因为即使在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的前提下,著作权人也很难控制和行使此项权利,著作权人很难知道其作品在何地何时被何人出租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征收租金,一方面可以联合集体的力量来制约出租者,租金收取较有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明确著作权人的租金收入,有效的防止著作权人偷税漏税,保障国家税收。正因如此,此方式为多数国家所取,中国亦可采此方式。...查看原文
7谁有权出租作品
1、哪些人有权租用作品作品出租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主体,即真正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原主体和继承主体;另一种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通信作品的相邻权利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发行权和出租权所谓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租赁作为一种发行方式。虽然表面上看,分配权和租赁权并不冲突,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很难解释:“权利穷竭”即“分配权一次穷竭”(2)所有权和租赁权当所有权和租赁权都属于著作权人或相邻权利人时,两者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当两者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矛盾就不可避免了。著作权人出售自己的作品或者复制品,为自己的利益不愿出租自己的作品或者复制品的;事实上,如果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租赁权,等于允许著作权人租赁;从买家自身的角度来看,买家自然愿意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租用作品或其复制品是买家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根据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拥有、使...查看原文
8著作出租权如何理解
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一是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对不是作品的本身。作品复制件本身并不仅仅是单一的有体物,同时也是作品的载体,它虽不是作品本身,但包含着作品,并且作品与载体不可分离。二是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当出租者将作品复制件出租时,并非单一的将载体出租,而是将作品一同出租了。三是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经著作权人同意出售以后,著作权人仍对这些复件享有出租权。因此,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查看原文
9著作出租权的取得方式
著作出租权作为著作财产权之一种,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创作作品的方式取得,通过创作作品取得出租权是最基本的方式。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试论著作物之出租与著作出租权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人类社会进入了以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数字技术时代。受这种不断发展的高新技术的影响和冲击,著作权领域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作品的载体除传统的印刷品外,出现了诸如电子杂志、录音录像光碟、计算机程序等电子产品。光碟也由体积大、容量小发展到体积小、容量大的CD、VCD、DVD新的储存手段如计算机储存、光碟刻录等得到广泛应用,储存速度快、容量惊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光导纤维、通讯卫星等先进的传输手段,作品的传播更为迅捷、廉价和方便。这种突飞猛进也将与时俱进。随着技术和知识日新月异的更新,作品使用的新方式不断涌现,著作权权能及保护范围不断扩张。而数字...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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